4月19日下午4點32分,成都市成華區(qū)龍?zhí)豆I(yè)園區(qū)華盛路路口,一輛砂石車側翻,將一輛駕校教練車掩埋,造成教練車上3人當場死亡、2人受傷。事故發(fā)生后,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立即展開專案調查,并籌備組建重大案件偵查大隊。 4月30日,成都市成華區(qū)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陳某。事故車輛掛靠公司致遠物流公司負責人黃某,也已被公安機關以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”刑拘。 成華區(qū)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:2015年4月19日下午4點32分,31歲的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、重型廂式半掛車,滿載碎石行駛至距華盛路與航天路交叉路口處時,發(fā)生側翻,將停在該車處等候放行信號的“桑塔納 ”教練車掩埋,造成后排座3位學員當場死亡,副駕駛位上的教練鄧某和駕駛車輛的學員王某受傷,車輛受損。 事故發(fā)生后,經過對陳某駕駛的車輛進行稱重,該車核定載質量為23噸,實際載質量約86.5噸,實際超載近4倍。 成華區(qū)檢察院認為,根據(jù)我國道路事故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確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,涉嫌交通肇事罪。同時,致3人死亡的后果,符合“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(jié)”的刑法解釋。 為什么不是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來定罪?成華區(qū)檢察院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表示,本案中,陳某在事故發(fā)生時采取了緊急避讓措施,但車沒能停下來,表明他主觀上不具備犯罪的故意。 |